- Nov 10 Sat 2018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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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偽造私文書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想像競合
- Nov 10 Sat 2018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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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的被告逃逸 沒入保證金
- Nov 10 Sat 2018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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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智簡字第1號
「按購買者係為取得犯罪證據而買受仿冒商標商品,抑為供自己使用而買受上開物品,僅係目的之不同,並不影響買賣之成立,此與警察機關為便於查獲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人,而授意原無購買意思之人,向販賣之人購買上開物品,因購買之人自始無買受之真意,不能完成交易,並不相同(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77號判決意旨)。查本件來祥公司委託蒐證人員至「DVD50」購入如附表二所示影音光碟時,其目的固為在買受後確認該商品是否為侵害商標商品,惟被告2人既有販賣故意,蒐證人員亦有買受意思,尚不因買受動機存有蒐證目的即影響買賣契約之成立,是核被告呂艮城、莊仁正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2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按購買者係為取得犯罪證據而買受仿冒商標商品,抑為供自己使用而買受上開物品,僅係目的之不同,並不影響買賣之成立,此與警察機關為便於查獲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人,而授意原無購買意思之人,向販賣之人購買上開物品,因購買之人自始無買受之真意,不能完成交易,並不相同(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77號判決意旨)。查本件來祥公司委託蒐證人員至「DVD50」購入如附表二所示影音光碟時,其目的固為在買受後確認該商品是否為侵害商標商品,惟被告2人既有販賣故意,蒐證人員亦有買受意思,尚不因買受動機存有蒐證目的即影響買賣契約之成立,是核被告呂艮城、莊仁正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2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Nov 10 Sat 2018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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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事法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107年度壢秩字第89號
「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前段亦有明定。又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所稱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係指同一之行為或牽連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而言。此項規定之目的係為避免「一事二罰」,亦即除有刑事法律之處罰所不能達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相同或可代替之功能,如勒令歇業、停止營業或沒入等情形,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規定處理外,不得再移送簡易庭裁處。是以,倘被移送人已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且同時涉嫌觸犯刑事法律,如僅得裁處拘留或罰鍰者,為免牴觸一行為雙重評價禁止之法治國原則,自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處理為當。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92條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前段亦有明定。又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所稱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係指同一之行為或牽連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而言。此項規定之目的係為避免「一事二罰」,亦即除有刑事法律之處罰所不能達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相同或可代替之功能,如勒令歇業、停止營業或沒入等情形,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規定處理外,不得再移送簡易庭裁處。是以,倘被移送人已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且同時涉嫌觸犯刑事法律,如僅得裁處拘留或罰鍰者,為免牴觸一行為雙重評價禁止之法治國原則,自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處理為當。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92條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Nov 07 Wed 2018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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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3個月
- Nov 07 Wed 2018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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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得利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018號
「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附表所示之網路刷卡交易,係利用網路設備登入網際網路,連接至特約商店經營之網站,冒用他人身分,輸入他人所有之信用卡資料,偽造他人以信用卡消費之電磁紀錄後傳送至上開網站,表示係他人本人同意或授權以信用卡付費方式進行該次交易之意,而行使該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使特約商店得據以請求發卡銀行撥付該筆消費款項,即具有簽帳消費及收據之性質,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私文書;
「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附表所示之網路刷卡交易,係利用網路設備登入網際網路,連接至特約商店經營之網站,冒用他人身分,輸入他人所有之信用卡資料,偽造他人以信用卡消費之電磁紀錄後傳送至上開網站,表示係他人本人同意或授權以信用卡付費方式進行該次交易之意,而行使該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使特約商店得據以請求發卡銀行撥付該筆消費款項,即具有簽帳消費及收據之性質,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私文書;
- Nov 07 Wed 2018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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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釐清﹞何謂專科沒收之物?
- Nov 07 Wed 2018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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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幫助詐欺取財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原簡字第79號:洗錢罪、幫助詐欺取財罪
「按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二、刑法……第339條…之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按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二、刑法……第339條…之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 Nov 05 Mon 2018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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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延長羈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準強盜等
「二、核被告黃炳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賴籥蕊間有訴訟案件而意見相佐,竟不思理性溝通,即口出穢語公然辱罵告訴人,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無故以穢語辱罵告訴人之犯罪情節,與告訴人所生損害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黃炳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1641號
- Nov 05 Mon 2018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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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圖利容留性交罪、相姦罪等
- Nov 03 Sat 2018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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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罪 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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